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 王宇 周婷玉)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开始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的减除标准从现在的1600元/月调整到2000元/月。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做说明时表示,近两年来,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又有所提高,需要对减除费用标准做适当调整。
2005年年底,基于当时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支出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把个人所得税工薪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月调整到1600元/月。
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测算,2007年前三季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为7395元,按照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1.93人计算,2007年就业者人均负担的年消费支出将达到19030元,即1586元/月。
“为了使减除费用标准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减除标准确定为2000元/月。”谢旭人说。
根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的有关数据测算,将工薪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2000元/月后,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总人数比例将由目前的50%左右下降到30%左右。另根据有关数据测算,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2000元/月,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
谢旭人说,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2000元/月,既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要,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并体现了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意图。
--------------据新浪网
应该说这次减税的初衷是不错的,但到底能不能达到减税的初衷,我看有点疑问:
一、个税起征点上调,财政收入会减少?
谢部长说了:既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要,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字,可是要减少300亿元的财政收入。
让利300亿于民可以说是个大数字虽然几亿人一平均也可以说是一个小数字。乍一看来,高税负多税负的财政似乎有些松动,毕竟今年国家财政收入已经达到了五万亿元,据说一些中央部委已经为如何花钱发愁了。
但细一想来,此减少并非真减少,而只是减收而已。
还是用国家统计局的数字吧(也算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国家统计局几个月前公布的统计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达到16675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8%。如果全年依照这个增长率计算:去年1600的工资今年就可以涨到1900元,与拟议中的起征点基本接近。起征点的提高,并没有减少太多的纳税人群。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总人数比例将由目前的50%左右下降到30%左右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只能说是继续维持在30%左右。
而去年就有现成的例子:从2006年1月份
起征点从800元猛增到1600元,似乎税收减少不可避免,但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通报的2006年税收情况显示,其中2006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共完成2452.32亿元,比上年增长17.1%,增收358.41亿元,超额完成了全年收入计划。
由此看出,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减少是不可期的,低收入高税负的状况还会继续延续。
二、如何科学计算起征点。
谢部长指出:“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又有所提高,需要对减除费用标准做适当调整。”这句话说的比较中肯,比以往把“居民的收入连续多年两位数增长”作为理由无疑确切和公允的多。因为征收个人税的初衷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但1600元的起征点(包括拟定的2000元起征点),使征稽的对象成了普通的劳动者,前三季度我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达到16675元,月均1852元。也就是说以当前征稽标准达不到平均收入,每月比平均收入低250多元,反而要交收入调节税,如此的税收政策真是250。
所以起征点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但谢部长又说“为了使减除费用标准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减除标准确定为2000元/月。”
可惜谢部长后半句话打了前半句话的耳光------如果以2000元为起征点,明年的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就会轻易突破甚至大大超出这个点位。(今年年底统计数字月均估计就能达到甚至超过2000元)起征点低于平均工资数,这哪有什么前瞻性?
有网友就有建议3000、5000、8000等作为起征点的建议-----但太高太低都起不到个税调节收入的作用。依我看倒不如采取以下办法:
一种办法是:以上一年国家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一个倍数作为下一年度国家征收个税的起征点。比如说去年的人均月工资是1750元,一倍半就是2625元、两倍是3500元、三倍是5250元。以当前国家的财政状况和社会发展的公平度来看,我看取两倍比较合适。这样每年以此类推,才能达到谢部长的要求:“既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要,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并体现了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意图。”
而且还避免了不断修正审议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不管是从易操作性和保持法律的严肃性上都善莫大焉:每年年末不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只需要国务院发个指导数字就可以了------当然也省下了网友的口诛笔伐。
二种办法是:在国家平均工资的基数上考虑地区差异。虽然有的省市根据地区经济状况调高了个税起征点,但数目差距很小。以北京为例,五环以内房子均价15000元,而职工收入平均为4000元,每套房价150万元计算,需要双职工家庭不吃不喝15年(以工资、房价都不变计算)。那么说4000元是自身难保,还交什么税啊。而在一个小城市或是中西部,每人平均2000元工资,双职工家庭就可以有房有车,生活无忧。所以特别在住房价格高的城市,不妨把房价作为个税起征点的参考因素,比如以每平方米或者半平方米的房产价格作为个税的征收起点。当然这个比上面那个方法更难操作。
三、个人所得税的用途
《个人所得税法》的条文我没见过,但以前听过对它的的解读:好像制定这个法、征收这个税的目的就是要缩小贫富差距、从税收上劫富济贫。想当年,对劫富倒有深刻认识,而现在看到每月工资单上扣除的税款,麻木之外只有苦笑----咱要是富人倒是好了。但税收的调节作用,自始至终就没感觉到过。至于个人所得税用到了哪里,调节了哪些收入缩小了哪些差距,也从没有哪个部门通报过。个税的收取还是没逃脱黄宗羲定律,也是为收税而收税的一个名堂。
如果真是这样,我一方面要为穷人说句话:个人所得税能不能专项用于城镇困难人口的社会保障----解决他们的住房、医疗和生活问题。这样个税的调节作用才名副其实。另一方面我也要为富人说句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月应纳税所得额在4万到6万元的,税率为30%;6万到8万元的,税率为35%;超过8万和超过10万元的税率则分别为40%和45%。这么高的税率、岂不是打劫!对那些个体经营者,其他税收之外再加上如此高的税收有失公平。而对于国家机关、垄断企业、国有企业的高薪阶层来说,这个税又是取之于国用之于国,又有什么意思?




